最高检执法司法标准解读:民营企业家最关心的10个“常见罪”
本文导读:最高检近年来针对民企产权保护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本文总结民营企业高发的10个常见罪问题,结合目前执法司法标准,从刑事辩护角度,给广大民营企业(家)列出一份风险防控指南。 本文将总结这些“常见罪”问题,从刑事辩护角度,结合目前的执法司法标准,重在帮助广大民营企业防控相关风险。
01 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区分问题 02 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标准问题 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最高检明确规范办理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 03 行贿罪认定标准问题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要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从起因目的、行贿数额、次数、时间、对象、谋利性质等方面综合考虑起社会危害性。(《最高检明确规范办理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 04 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区分问题 05 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问题 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 06 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适用问题 (1)需要查封冻结的,为民企预留必要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2)涉案民企正在投入生产经营和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原则上不查封、扣押、冻结;(需提取证据的,扣押采用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 07 不批捕不起诉情形适用问题 08 拖欠报酬和恶意欠薪的区分问题 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注意把握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劳动报酬与恶意欠薪的界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 对于采用转移财产或逃匿方式,恶意欠薪、故意拖欠的行为,要坚决依法追究严; 对于企业因为客观因素,比如因经营亏损,或是因上级货款未到账等情况致使工资不能及时发放的情形,要区分处理; 对于及时履行支付义务,得到谅解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不作起诉处理。 09 一般涉税违法行为和涉税犯罪行为的区分问题 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10 不符合国家现有标准的“创新产品”的认定问题 对于企业创新产品与现有国家标准难以对应的,应当深入调查,进行实质性评估,加强请示报告,准确认定产品属性和质量,防止简单化“对号入座”,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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