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公平法治营商环境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发展的同时,民营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融资、市场、人才、技术等瓶颈问题。并且,民营经济所处的法治环境、生存环境也面临诸多问题和不足,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政府部门过多依赖行政手段管理民营企业、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意识不强等问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和创新活力的释放。
因此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是各级司法机关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使命,也是全面履行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几点建议:
一是建议各级司法机关应该把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作为下一步工作的重要着力点。首先是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贯彻落实平等保护原则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不同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无论是国有、民营还是外资企业在诉讼过程中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取消不同市场主体间的刑法差别保护。增强企业家的财产财富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二是建议全面加强对非公企业以及非公企业家的产权保护。俗语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产权得到有效保障,才能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社会信心并形成良好预期。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各类权属纠纷案件审理,准确界定产权关系,保护各类主体依法享有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调动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为民营经济营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和更为有利的发展条件。
三是建议进一步推动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的完善和拓宽。行政公益诉讼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功能,建议检察机关把营商环境保护纳入行政公益诉讼保护范围,针对侵害公共利益破坏营商环境的行政行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有效运用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履行职责,经督促后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达成诉讼目的,在东北振兴过程中为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需要我们共同努力积极探索。
四是建议进一步建立各级司法机关与民营企业结对协作机制。深化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与行业组织的协作机制,并且建立起司法机关与民营企业的结对帮建机制。开展“司法干部、检察官、法院走访非公企业”活动。围绕政策宣讲解读、公司治理结构、风险防范化解等方面开展法治体检,畅通民营企业参与立法的渠道,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上充分听取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总之,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离不开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经济发展营商环境的建设更需要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充分发挥各级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提高政府公信力,维护宪法权威、社会公平正义,尤其是营商环境的建设起到重要的作用。
中国民主同盟黑龙江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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